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王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阔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21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岗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阔达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148400元,逾期付款利息28216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1-5年期年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9月9日起暂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之后发生的利息以148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王岗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李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玉红:

原告韩兴国与被告马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兴国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7200元,共计17200元;二、驳回原告韩兴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550元,由被告马玉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高峰:

原告张正龙与被告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正龙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8800元,共计68800元。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2560元,由原告张正龙负担660元,由被告高峰负担19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何春梅:

原告汪建军与被告何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何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汪建军借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80元,合计1030元,由被告何春梅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2023)宁0323民初2730号

丁振科:

本院受理原告梅廷俊与被告刘世杰、丁振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323民初2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世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梅廷俊货款77500元、利息28496元,共计105996元,2023年7月1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梅廷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1元,由原告梅廷俊负担2217元,被告刘世杰负担2244元、公告费440元,由原告梅廷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惠安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3-12-22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03045.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