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马圆圆:

本院受理杨阿旦与被告马圆圆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准予原告杨阿旦与被告马圆圆离婚;二、长女杨梓瞳(2017年3月11日出生)由原告杨阿旦抚养,被告马圆圆自2024年起,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长女杨梓瞳抚养费8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480元,由原告杨阿旦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薛生保、薛东:

本院受理原告袁立斌、袁辉、袁洋与被告薛生保、薛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521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薛生保、薛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袁立斌享有所有权的车牌号为宁E24444号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一辆、原告袁辉享有所有权的车牌号为宁EP2320号的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一辆、原告袁洋享有所有权的车牌号为宁CV2067号的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驳回原告袁立斌、袁辉、袁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薛生保、薛东负担。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长山头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吴爱:

原告何龙诉被告吴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38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吴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何龙借款本金2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200元,合计20200元,自2023年4月11日之后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二、驳回原告何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詹鸿军:

本院审理原告祝秀萍诉被告詹鸿军、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詹鸿军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祝秀萍支付借款70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4583号

马仟:

本院受理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小明、马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小明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3年10月26日解除;二、被告苏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元、支付利息3300元、复息203元,本息共计83503元;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98%计算,支付2023年10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三、被告马仟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马仟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小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488元,由被告苏小明、马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 2023-12-22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03046.html 1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