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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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4594号

刘志明、刘小林: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明、刘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4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志明于2023年3月2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23年12月1日解除;二、被告刘志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宁东本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支付借期内利息4306元、复息144元,本息合计104450元;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3年10月9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三、被告刘小林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小林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志明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2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2992元,由被告刘志明、刘小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358号

冯炜、杨振华、何万金、纪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炜、杨振华、何万金、纪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冯炜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1145.82元,本息共计51145.82元;并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富(民/农)卡授信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支付2023年4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二、被告杨振华、何万金、纪春花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振华、何万金、纪春花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冯炜追偿。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78元、公告费600元,两项共计1678元,由被告冯炜、杨振华、何万金、纪春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430号

沙折不: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沙折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透支本金47012.87元,支付利息、违约金56317.16元,合计103330.03元;并以47012.87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支付2022年6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沙折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2432号

张晓波:

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东支行透支本金73832.34元,支付利息、违约金35814.07元,合计109646.41元;并以73832.3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算,支付2022年6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晓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3)宁0181民初3127号

李相在:

本院受理黎芳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止的暖气费18455.8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4月3日至2021年4月3日止的物业服务费6226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24681.8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宁东法庭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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