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44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马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8823.78元,利息2193.64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国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曹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370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19839.5元,利息7828.78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曹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杨永: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43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透支本金9888元,利息4743.99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杨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陈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被告陈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405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偿还透支本金21907.09元,利息、费用6094.80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陈玲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珊珊:
本院受理的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与被告李珊珊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403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珊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偿还透支本金11942.76元,利息、费用5230.93元;二、驳回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珊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2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789号
马美娜: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与被告马美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7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马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借款本金74383.54元、利息及罚息4669.59元,并按合同约定计息标准支付自2023年3月23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有权对被告马美娜提供抵押的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苑小区青松园5-2-402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东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6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美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