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4民初17362号
王桂琴:
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告王桂琴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3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桂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5775.92元,支付利息及费用共计4829.65元,并按照年利率14.2%支付该透支本金自2023年1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01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负担154元,被告王桂琴负担114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李银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083号民事判决。依法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吴军货款10139元,并按照年利率3.7%向原告支付货款10139元自2022年3月2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并由你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37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立平:
本院审理原告刘永峰与被告王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已作出(2023)宁0104民初16053号民事判决:被告王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永峰借款本金12000元,并按照年利率14.6%向原告刘永峰支付12000元借款自2023年5月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利息。因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3)宁0104民初1605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12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黄志坚:
本院受理原告满学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黄志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满学红欠款121000元。案件受理费272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黄志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王树鑫:
本院受理原告郝建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4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树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建明借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树鑫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1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7142号
银川市兴庆区恒永管道设备经销部、张建利:
原告宁夏宁盾金阳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恒永管道设备经销部、张建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7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恒永管道设备经销部、张建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宁盾金阳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货款11000元,利息1848.23元,并按照年利率5.53%向原告宁夏宁盾金阳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支付11000元自2022年9月2日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恒永管道设备经销部、张建利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05号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