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公告

(2023)宁01民终6131号

铭文(宁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宁夏宏天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锦翔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银川市兴庆区教育局、原审第三人铭文(宁夏)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询问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区民事审判第一庭301法庭公开开庭/询问进行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付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崔江龙与被告付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付小东欠原告崔江龙材料款1056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案件受理费64元、公告费480元,共计544元,由被告付小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付小东:

本院受理原告向宁与被告付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付小东欠原告向宁拉沙款216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案件受理费34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820元,由被告付小东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石空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徐宗义: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宗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徐宗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偿款65014.84元及利息37837.88元(计算至2023年3月24日),后续利息以代偿款65014.8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提供抵押的车架号为LBEJMBJB5AX230708的北京现代牌汽车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5元、公告费480元,共计3085元,由被告徐宗义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综合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韩非:

本院受理原告马利成诉被告韩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2民初4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利成剩余三轮电动车款6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韩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 2023-12-27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03599.html 1 公告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