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立宏:
本院受理原告马学仁诉被告贾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2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贾立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马学仁借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贾立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白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西吉县人民法院
红寺堡区惠众汽车销售中心:
本院受理上诉人杜红梅与被上诉人山西成功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山西太行成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红寺堡区惠众汽车销售中心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3)宁03民终1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诉人杜红梅负担。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梁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康翔与被告梁宏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521民初2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梁宏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康翔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480元,共计1530元,由梁宏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宁安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宁县人民法院
刘学辉、邓燕: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景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学辉、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宁0104执32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被执行人刘学辉名下号牌为宁A2Q156的小型越野客车)。现通知你们于2024年1月30日上午9时30分到本院504室通过协商一致或者摇号的方式选取上述车辆的评估机构,逾期不到视为未到场方放弃挑选评估机构的权利,由到场方单方抽取评估机构,并于2024年3月4日到本院执行接待大厅9号窗口领取上述车辆的评估报告。对该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异议权。本院将通过淘宝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时间以网络拍卖通知为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孙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家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占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家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26日的物业管理费5880元及电梯费161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家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保全费102元,由被告孙占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