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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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3)宁0104民初17427号

马银:

原告侯建宁与被告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4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马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建宁偿还借款75000元,并按年利率3.45%支付75000元借款自2020年10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869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马银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348号

宁夏金玥合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康华与被告宁夏金玥合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3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宁夏金玥合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康华返还不当得利款8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宁夏金玥合实业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7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红与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请为:1.请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26950元、违约金11300元,合计3825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至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9时30分在本院西二楼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5757号

邹少鹏:

原告邵继强与被告邹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57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邹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邵继强借款本金27000元,支付借期内利息311.85元,并以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邹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4640号

万琦:

原告何世祺与被告万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46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万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何世祺借款1900元;二、驳回原告何世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万琦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管办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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