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永斌: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永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已作出(2023)宁0424民初1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永斌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已拖欠信用透支本金19939.1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19939.13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9日起按年利率18.25%计算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夏永斌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泾源县人民法院六盘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马武子:
本院受理原告杨勤与被告马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4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马武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勤借款1350元;二、驳回原告杨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武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景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景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3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景波签订的《小微快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立即到期;二、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景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和利息3616.67元,共计1003616.67元,并按照《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3年6月2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3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宁夏铭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景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速裁审判庭(7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马辉:
原告赵亮与被告马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马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赵亮偿还借款20000元。如被告马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