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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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占喜: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3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占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信用卡欠款19979.76元,支付利息、滞纳金共计35563.97元(计算至2023年7月12日),2023年7月12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以19979.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李靖: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3)宁0502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信用卡欠款9881.97元,支付利息、滞纳金共计10672.53元(计算至2023年7月15日),2023年7月15日之后的利息、滞纳金,以9881.9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4081号

郭智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郭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4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郭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71543.23元,支付利息15229.16元,合计86772.39元,并以71543.2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6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59元,由被告郭智新负担198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173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智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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