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宁0106民初14046号
施晓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施晓姗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4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施晓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4701.87元,支付利息14621.19元,合计39323.06元,并以24701.87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6月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元,由被告施晓姗负担85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48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施晓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4041号
马成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马成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4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马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47.68元,支付利息3707.66元,合计6655.34元,并以2947.68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5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元,由被告马成军负担7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成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6民初14080号
苏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与被告苏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38812.72元,支付利息4872.5元,合计43685.22元,并以38812.7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5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15元,由被告苏兵负担948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负担367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苏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西湖人民法庭205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宁夏鑫建龙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宁夏鑫建龙贸易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2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