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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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宁夏博尚健康体检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兴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16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胡鹏:

本院受理原告卜玉霞与被告胡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46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8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刘世其: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刘世其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8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黄光谱: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与被告黄光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06民初164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杨小玲:

本院受理原告刘晓晨诉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货款1300元;2.被告赔偿原告13000元;3.因本案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海原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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