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04民初768号
宁夏爱飞翔生态兔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布音达来与你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涤除原告作为被告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事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2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三楼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彬辉养殖有限公司、吴欣城:
原告宁夏福善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彬辉养殖有限公司、吴欣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被告宁夏彬辉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宁夏福善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2000元、违约金6425.23元,并按年利率5.55%支付152000元自2023年5月1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违约金;2.被告吴欣城对被告宁夏彬辉养殖有限公司的上述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欣城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彬辉养殖有限公司追偿。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宁0104民初11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813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7406号
焦少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凤霞与被告焦少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7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 被告焦少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凤霞借款84000元,利息47003.18元,合计131003.18元;二、 驳回原告陈凤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5元,由被告焦少敏负担2832元,由原告陈凤霞负担117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焦少敏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2023)宁0104民初16412号
孙建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被告孙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04民初164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与被告孙建新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二、被告孙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借款本金18561.16元,利息及罚息408.57元,并支付自2023年2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利率按《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执行);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西城区支行有权以孙建新提供的位于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唐槐园15号楼2单元402室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金凤区字第2011017971)及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孙建新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71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