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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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4)宁0181民初360号

宁夏安乐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盛唐砼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吴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54615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1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民终16号

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东城支行、宁夏嘉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银川康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18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349号

马晓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祥军与被告马晓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47190.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2023年10月19日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刷卡套取的21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损失23956.14元(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1日(347190.44×3.45% )×2年=23956.14元),按照上述利率标准计算支付自2023年9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全部欠款和利息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第一、二、三项合计392146.5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332号

张沛:

本院受理原告杨升与被告张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1月3日起至生效文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截至起诉时的利息为6元,以上合计2000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们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朱菊芳、李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华诉朱菊芳、李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肉款86182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中宁县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中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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