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彦红:
本院受理原告肖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296号
杨庆东:
原告张进兵与被告杨庆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181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庆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张进兵货款26400元、利息5360.47元,共计31760.47元,并以货款264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39%计算支付2023年10月3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724元,由原告张进兵负担689元,被告杨庆东负担103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乔发:
原告王丽君与被告乔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181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乔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丽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二、驳回原告王丽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26元,由原告王丽君负担205元,被告乔发负担82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武市人民法院
陈学军:
本院受理(2024)宁0502民初700号原告陈兆文与被告陈学军、韩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公告刊登于2024年2月2日宁夏法治报人民法院公告一页,现公告中存在笔误,予以补正。公告中的“陈兆军”补正为“陈学军”。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吕翔:
本院受理原告路亚强与被告吕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路亚强物业费2202元及水费7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吕翔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