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胜芳:
本院受理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天顺商行与被告万胜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万胜芳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宁县望远镇天顺商行货款110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万胜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娜与被告康波、周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121民初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娜偿还借款29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纳小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挖机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一封信、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高德清: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平与被告高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德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凤平欠款54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高德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周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周红侠与被告周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121民初5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周红侠劳务费31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周建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望远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