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秀丽
夫妻婚后育有两女,女方提起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长女由男方抚养,次女由女方抚养。法院执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决定两个孩子全部由男方抚养。近日,中宁县法院执结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
【案情】
2015年2月,王某与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婚后数年间,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争执。2023年,李某以两人感情破裂、长期分居为由向中宁县法院起诉离婚并确定子女抚养权。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长女随父亲生活,次女随母亲生活。由于两个女儿一直跟随父亲及爷爷奶奶生活,次女不愿离开姐姐,王某及其父母也极力反对由李某抚养次女,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抚养权纠纷的特殊性,如果按照判决强制执行,会再次对孩子心灵造成创伤,亦会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转变执行思路,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邀请村委会、学校等多方机构共同协调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经过3次合力协调,李某终于明白了法官的良苦用心,同意次女随王某一起生活,自己不定期探望。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释法】
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执行法官认为,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法院确定子女的抚养权,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出发。执行环节中,了解到王某及其父母在保障孩子物质需求的同时,能够满足孩子的情感需求。两个孩子感情深厚不愿分开,均表态愿意跟随父亲及爷爷奶奶生活,如果强行将两人分开无疑会对孩子造成伤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保持实际抚养关系的相对稳定,法院决定两个孩子全部由父亲抚养。
抚养权纠纷案件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后,虽然未成年子女归一方直接抚养,但仅意味着未成年子女与该方共同生活,监护责任依然由父母双方共同履行。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剥夺另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也不得拒绝履行抚养或监护的义务。夫妻离婚,一方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另一方相应取得探望权。离婚后的父母应该在探望权、抚养费等方面妥善处理,共同创造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