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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不正规医美产品

4人领刑且4年不准从事医美业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近年来,随着医疗美容市场的火爆,部分医疗美容行业的从业人员在利益驱使下,购入非正规产品向消费者销售并使用。11月25日,记者从银川市兴庆区检察院了解到这样一起案例。

2022年1月至2023年7月,李某甲、陆某某、罗某某3人在兴庆区合伙经营一家医疗美容诊所,李某甲担任诊所经营者,陆某某担任诊所主要负责人,罗某某是股东,李某乙是药品采购人员。

经营期间,李某甲从陆某某处获取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A型肉毒毒素向他人销售。陆某某在诊所向顾客以A型肉毒毒素开具处方,但实际销售并使用的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A型肉毒毒素。罗某某、李某乙从上家购进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A型肉毒毒素向他人销售。

2023年,公安机关在“昆仑2023”专项行动中,从该诊所查获陆某某购进准备使用的Genetoxininj.A型肉毒毒素4盒(每盒10支),从罗某某、李某乙家中查获“无标识、白色盖瓶”的白色粉末状肉毒毒素52瓶。经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标示为Genetoxininj的肉毒毒素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的药品,产品因“无标识、白色盖瓶”被认定为劣药。此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兴庆区检察院办理。

“医疗美容行业使用的正规国产A型肉毒毒素一支进价几百元,获得国家批准进口的该类产品进价更高,涉案的非正规产品一支进价仅需几十元,其中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本案被告人铤而走险,从不法渠道购进未经国家批准使用的A型肉毒毒素并冒充正规产品向消费者销售。”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兴庆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A型肉毒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使用方法为注射使用,其属于注射剂药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因此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该类产品,身体健康可能面临不确定的安全风险。(下转02版) (紧接01版)为维护国家药品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检察机关应依法从严打击此类妨害药品管理的犯罪行为。

2024年1月8日,检察机关以陆某某等4人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4月7日,法院以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被告人陆某某曾因销售假药罪被判处过刑罚,此次又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其他3名被告人分别为诊所的经营者、股东及药品采购人员,对于使用不正规医美产品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有预见性,但4名被告人仍购入不正规的A型肉毒毒素并向消费者销售或使用。为实现对特定职业犯罪分子的特殊预防,防止其再次犯罪,检察机关当庭依法建议法院宣告从业禁止,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判决4名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4年内禁止从事与医疗美容行业相关的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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