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刘炳宇
“快点让开、让开,撞上了啊。”“砰!”今年8月9日20时54分,某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载着李某某,与前方同向左转弯骑行二轮脚踏自行车的杨某相撞,双方倒地,造成三人均受伤、两车不同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8月12日,刚过60岁的杨某因受伤过重,不幸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悲伤不已,要求侵权人马某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丧葬费。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当事人刘某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既违反规定载人、超速行驶,且在事故发生后未保护现场;而当事人杨某骑行非机动车上路,转弯前未伸手示意,忽然猛拐让人难以防范。刘某、杨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李某无责任。
10月14日,某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受交警部门委托,组织侵权人刘某及死者杨某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调解。
“事发时,我骑电动车载着表弟回家,行驶到金银滩路段,杨某骑着自行车猛地拐了过来,我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事后我赶紧打电话报了警,对方也有责任啊……”调解过程中,刘某为自己辩解。而死者的儿子杨某某表示,事情发生后,刘某的家人只付了2万元丧葬费,“抢救费1.9万元和剩下3万元丧葬费都是我们自己出的。”
“杨某的意外死亡,给他家人带来了极大的打击。作为侵权直接责任人,按交警的责任划分,你应承担该起事故的一半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调解员对刘某说道。根据我国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他人死亡的,要赔偿相应责任比例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老人的赡养费以及孩子的抚养费等。调解员经过细致核算,核算出上述费用共计84万余元。按照同等责任比例划分,刘某应向杨某家属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2万余元。
看到这个赔偿数字,刘某为难地表示:“从出事到现在,我们借遍了亲戚和朋友,一共凑了20万元,剩下的20多万元实在是凑不出来。”而死者杨某的儿子杨某某则激动地表示,家里的顶梁柱没有了,希望刘某考虑他们的痛苦和难处。
看到双方存在较大分歧,调解员表示:“20万元确实难以弥补死者家属受到的伤害,希望你能够换位思考,再想想办法。”刘某则无奈地说:“我不是不愿赔钱,只是自己的电动车没保险,所有钱都得自己一点点去凑,希望对方能多宽限点时间。”
调解员转头做杨某某的思想工作:“交通事故属于过失行为,谁也不愿发生,也不想发生。一旦发生,对于双方来说其实都深受其害。现在对方承诺想办法筹款,希望你们面对现实,能不能也作出一定让步?”对此,杨某某表示可以免去部分抢救费用5万元,同时接受对方后续还款的意见。
最终,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杨某的抢救费用近20万元,由家属自行承担;刘某向杨某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33万元(已支付2万元),于10月14日支付20万元,下剩11万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付清。随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下名字,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