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张雅星
电商平台运营员小莉(化名)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之后离职做起电商,被原公司以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支付20万元违约金。经劳动仲裁后,某商贸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贺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有关竞业限制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酌情降低电商平台运营员小莉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基本案情】
某商贸公司主要经营某产品生产及电商平台推广,小莉于2020年9月入职该公司负责电商平台店铺运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因小莉的工作岗位能够通过其从事的业务掌握并知晓客户信息、销售渠道,双方签订《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期限为离职后2年。小莉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4月离职,此后与朋友共同运营淘宝店铺,期间接受某科技公司销售订单,并于2023年2月起担任该科技公司的分公司负责人。原单位某商贸公司得知后,以违反《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要求小莉支付20万元违约金。经劳动仲裁,某商贸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莉是否属于竞业限制主体?小莉辩称自己并非企业高管,且离职后从事新工作岗位运营的店铺平台与原公司不同,面对的客户群体不一样,没有与原公司形成竞争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莉与某商贸公司签订的《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协议适用范围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小莉是某电商平台部门人员,属于协议中负有其他保密义务人员,且小莉新入职的某科技公司与原公司经营系同类产品,两公司构成竞争关系。该案中小莉属于竞业限制主体。
违约赔偿标准如何确定?该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0万元,但依双方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某商贸公司在小莉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期间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约为2万余元,违约金金额约定显失公平,且某商贸公司未在小莉离职后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也未举证证明其损害情况。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职务、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等因素,并体现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判决酌情降低小莉应支付的违约金金额。
【法官说法】
竞业限制协议具有双务合同的属性,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无履行顺序先后的要求,一方义务的履行不以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为前提。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意毁约。劳动者要仔细与用人单位约定包括竞业期限、范围、违约金赔付、补偿金方案、支付方式等,综合评估、慎重考虑后再与用人单位双向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离职后,如劳动者履行了相关义务,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为防止违约,劳动者可先与原单位进行沟通,询问原因。沟通未果,可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超过三个月,双方未约定解除协议,劳动者在此期间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仍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按约支付,或在用人单位未付补偿金达三个月后提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而非以用人单位未付补偿金为由直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