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临近春节,亲朋好友聚会难免饮酒,但必须自觉避免酒驾。如因酒驾造成交通事故,轻则要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重则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交通肇事罪,要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案例回放】
7月的一天凌晨4时许,张某的车原本好好停在停车位上,未料却被无证、醉酒的李某私自驾着朋友孙某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给撞“伤”了。
报警处理后,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金凤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随后,张某花2000元请来鉴定公司,评估其车辆损失价值为10万元。不过,在送修后,张某实际支出维修费7万元。
张某等着李某弥补自己的损失,等来的是拒不支付。无奈之下,他将李某及其朋友孙某和租赁公司、肇事车辆保险公司一并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请求几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鉴定费、损失费共计10.2万元。
汽车租赁公司辩称,案涉车辆承租给孙某时,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系合法上路机动车,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方在承租期内严禁将承租车辆转交第三方使用,对李某如何取得案涉车辆并不知情,故其在案涉事故中不具有过错。
保险公司辩称,李某无证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系法律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就醉驾及无证驾驶的免责事项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关于醉酒驾驶及无证驾驶的免责条款生效,依法不承担任何保险赔付责任。
孙某辩称,案涉车辆钥匙系李某未经许可偷拿并私自驾驶的,故不应对李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为孙某、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均不应承担责任,又因实际支出的车辆维修费为7万元,故判决李某向张某赔偿7万元,其他诉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民法典侵权责任篇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个问题,在本案中到底谁是真正的侵权人及赔偿责任人?答案是肇事司机李某。
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商业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根据保险合同酒驾免赔约定条款,免除其商业三者险赔付责任;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由孙某管理、使用,但因李某未经孙某允许而私自驾车外出,故孙某亦不承担赔偿责任;无证据证明租赁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租赁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个问题,赔偿金额到底应该是7万元还是10万元?答案是7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本案中,案涉车辆实际支出维修费用为7万元,故车辆损失确定为7万元;张某主张的评估费2000元,系自行委托而产生的费用,故不予支持。而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其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法官提醒:酒后驾车,轻则家人伤心流泪,罚款拘留,重则受到刑事处罚。广大驾驶员应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千万别让酒精麻痹了安全的神经,酿成不可挽回的惨痛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