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近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事故致残的外卖小哥小姚,通过公司为其购买的雇主责任险成功获赔,不过,第二份赔偿是经过诉讼途径才得到的。事情要从公司给他从两家保险公司分别购买了骑手雇主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说起。
案情回放:
去年3月,小姚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在某学校门口路段不小心侧摔,导致自己右腿骨折、右侧胸腔骨折。事故发生后,小姚及时向辖区交警大队报案,交警赶往现场了解情况后向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由小姚自己负全部责任。小姚报警的目的,是为了固定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好为以后的保险索赔提供证据。随后,小姚住院治疗8天,总计花去医疗费3.5万余元。
6月,小姚委托鉴定中心对其损伤后致残程度进行鉴定,其右腿未得到完全康复,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待其向公司索要劳动赔偿时,公司为其提供了前述两份雇主责任险,小姚向两家保险公司同时申请理赔。
A保险公司根据小姚公司提供的骑手责任险保单,对小姚的赔偿要求进行了理赔。不料,在向B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对方却说:“我公司保险条款载明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依据,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中载明十级伤残依据7个月的员工工资标准计算。目前,原告所得的残疾赔偿金因A保险公司的理赔已全部涵盖,故我公司无需再承担。”
这完全触及了小姚的知识盲区,于是小姚转而将A、B两家保险公司一并诉至西夏区法院,要求两家公司一起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尽管法官积极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难以达成共识。法官最终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B保险公司仍持上述答辩意见,还提出小姚的公司有购买重复保险的质疑。
“其一,你的答辩意见实际减轻了你方的赔偿责任,且你方亦未对该辩解事宜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外不产生效力。其二,A保险公司的保险是在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方面,你公司约定的是伤残赔偿金,并不重复。”最终经法官当庭释法,A、B保险公司各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项目和限额内对小姚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公司作为小姚的雇主,应对小姚因交通事故致残承担雇主赔偿责任。
大家对本案处理结果可能会有三个疑惑:
一、发生单方事故受伤且自己全责,也可以获赔吗?事实上,是可以的。
保险保单明确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指定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在接受公司指定的雇佣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含交通事故)所致人身伤亡且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我国法律法规(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这也就是说,即使本次事故责任全在小姚,其作为被保险人亦可以申请理赔。
二、两份保险真的重复了吗?并没有。
保险法第56条第四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本案中,案涉两份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赔偿项目及限额均不同,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两份保险的保险价值无法确定,难以得出两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结论,故不属于重复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赔偿情形,所以A、B保险公司应按各自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三、该赔多少?A保险公司没有什么疑问,8万余元双方均认可。主要问题在于B保险公司。
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单中,第一条“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55000元、免赔50000元,伤残补偿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为610000元”;第六条“伤残赔偿中九级伤残为20%”;第二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的数额内据实赔偿”。又约定免赔以底层统保保单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伤残比例或者650000元*伤残比例,二者以高者为准。本案底层统保保单的死亡赔偿限额为650000元,故B保险公司的伤残免赔额为45500元。所以伤残赔偿金为76500元(610000元*20%-45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