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房屋装修不是小事,也不是简单的事。在装修过程中,消费者要注意对装修公司、装修材料的选择,时刻关注工程进度、装修美观度,遇到问题及时沟通。最令人烦恼的是遇到不靠谱的装修公司中途“消失”,这时房主该怎么办?近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马某参加M装修公司开展的“店庆”活动,禁不住诱人的活动力度,他当场与该公司签订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装修总价为80000元,约定工期为2个月,装修款根据进度支付。装修过程中,马某在M公司的催促下,陆续支付装修款60000余元。但截至2023年11月,该公司仅完成砸墙、改水电等基础工作,随后装修人员退场“失联”。马某多方寻找该公司及相关施工人员未果,便于2024年2月将M装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装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案件审理中,M公司作为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马某对案涉房屋装修的现场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根据双方合同所附工程计价清单和现场施工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向马某退还装修款45000余元,并按双方约定装修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法官酌定判决被告向原告马某支付违约金1万元。
马某虽然赢了诉讼,但因及时入住新房的美好愿景破灭,其也惆怅不已。面对装修中的“坑”,消费者应当如何积极、有效的维权?
●【法官说法】
近两年来,兴庆区法院已审理多起因先收取全额装修款,但装修团队未完成施工就跑路的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往往存在着一些共性,比如装修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消费者往往一次性向装修方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装修款、消费者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量的约定不够清晰等。
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马某和某关于装修工程协议的签订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某装修公司未按工期完成装修项目,即停工“消失”,且未到庭参加诉讼,故双方之间的装修合同无继续履行现实可能性,既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马某有权要求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
考虑到装修公司已完成了砸墙、改水电等基础工作,该部分装修费用应予扣除。合同明确约定了各分项装修价款,法院在扣除了完成的项目价款后,判决装修公司退还剩余装修工程款,并由某装修公司承担违约金。
通过总结这些案件的共性,承办法官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庭保清向欲装修的消费者作出如下提示:
一是要多对比装修公司实力和口碑,切勿贪图活动力度和价格便宜;二是要签订正规的装修合同,留存好装修过程中与装修公司施工人员、设计人员针对装修具体问题的通话聊天记录等证据,因为都是干了半拉子工程,消费者一般还要重新找装修公司继续装修,有可能将之前装修的情况覆盖。所以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尽可能通过录像、拍照或者公证机构对现场进行证据保全,以免后续产生工程量方面的纠纷;三是要按照合同约定进度付款,及时监督装修公司的进度;四是当消费者遇到装修纠纷时,可向当地相关行业协会投诉,由专业工作人员对纠纷进行评估并组织面谈,协商处理。
如与装饰公司沟通无效时,可先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需提供被投诉方的准确地址、电话等相关信息。对装修质量问题,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质监部门投诉,但要保存并提交相关证据。如到法院起诉维权,应准备好相关主体身份证明文件及装修过程中形成的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