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兰翠翠) 男子将父亲种植多年的70棵林木卖给他人砍伐,结果双双触犯法律。近日,泾源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滥伐林木案作出判决,有力维护了森林资源安全和生态平衡。
2024年4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父亲多年前种植的位于某县河道林地内的70棵林木,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采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将上述收购的树木砍伐后出售给某木材经销部和某木材加工厂。经鉴定,涉案土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被伐林木立木材积(蓄积)达34m^3。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综合考虑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归案后的认罪悔罪态度及主动按照当地林草部门出具的《破坏林木恢复生态项目实施方案》对被破坏林地进行植被恢复等情节,依法判处4名被告人拘役3个月至5个月不等,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近年来,泾源县人民法院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林地资源违法犯罪行为,但仍有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为追求个人利益不惜破坏森林资源。该案的审结不仅是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有力惩处,更向社会公众敲响了警钟,在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不论出于何种原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伐森林和其他林木,否则有可能会构成滥伐林木罪,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