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上一篇         下一篇

维修车辆被虚报项目 车主提起反诉

本报记者 李娜

车主小张在私家车发生事故后送修,却在长达1年时间里未能取回爱车。银川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下称修车公司)以小张未付清修理费及新产生的车辆保管费为由,决定扣留其车辆。而车主后来查明修车店对维护项目存在欺诈,他是否有权状告对方呢?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22日,案外人李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和案外人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与小张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造成三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银川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李某负全部责任,小张和王某无责任。西夏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李某向小张赔偿维修费、拖车费、交通费共计2.5万元。

2024年1月,小张将案涉车辆送至上述修车公司进行维修,并通过微信沟通车辆维修事宜。虽有微信沟通,但小张由于家在内蒙古、工作忙便一直没有去验车。2024年4月23日,小张手头紧并未付清维修款项,便向修车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双方约定待李某赔偿维修费用后结清欠款,逾期不归还,则产生总费用的每日千分之五违约金。

修车公司于是将小张起诉到法庭上。“你的车也不开走,现在维修费一共4.2万元,还有停车费2000元,不付修理费,我们只能扣车。”

面对高额维修费用,小张委托律师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对方提供的维修清单存在虚构项目的欺诈行为。“维修清单列了那么多维修项目,实际上修了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说还加收费用,我拒绝按原告的要求付款。”就这样,一年多时间里,小张从被告变成了反诉的一方。

【法院判决】

2025年3月11日,在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速裁庭法官薛茸茸的调解下,小张和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达成了调解意见。小张向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用3.5万元、停车费2000元,合计3.7万元,分2期支付。

【法官说法】

法官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本案修车公司作为委托方应当尽到自己的审慎义务,对提供的维修清单仔细查勘,确认维修部件与约定一致并索要维修票据及清单作为凭证。小张在鉴定报告未出具之前即向修车公司出具欠条确认维修费,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置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外,小张提出其系一般消费者,出具欠条行为系重大误解情况下出具。根据法律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被告自2024年9月10日即知晓原告维修价格与鉴定维修价格存在差距,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撤销权已消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同时经法院审查,被告确实存在虚列维修项目行为,虚报项目费用应当从总价中予以扣除,最终以实际维修价格作为结算依据。该修车公司应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诚信履约,严格按照约定项目、标准提供服务,如谎报用工用料、加收费用、使用非约定配件等行为涉嫌欺诈,会面临退费或者三倍赔偿问题。

民法典第447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据此,在小张未支付车辆修理费的情况下,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对其维修完毕的车辆行使留置权。

本案提醒广大汽车车主和驾驶人,当车辆需要保养或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维修时,一些修车公司很可能会因为车主不懂行或信息不对称,存在虚列维修项目多收费的欺诈行为,车主在取车时一定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敢于维权并通过举报曝光其不法行为。

--> 2025-03-19 3 3 宁夏法治报 content_152819.html 1 维修车辆被虚报项目 车主提起反诉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