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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定金+违约金 诉讼时能否同时主张

本报通讯员 海春莲

双方签订交易合同时,出于督促对方履行合同的双保险心态,往往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如一方违约发生纠纷,对方可否同时主张?司法实践中,法官只会判决二选一。

2024年6月中旬,王某与张某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张某名下的一套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6万元,定金2万元;双方8月30日办理过户事宜,王某向张某支付剩余房款。同时约定,合同一方若违约且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或退还)2倍定金,并支付房屋总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

因张某对案涉房屋从未办理产权证,直至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后,仍未能向购房人过户。后经王某多次催告,张某仍未履行。无奈之下,王某只好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张某依据合同约定返还2倍定金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6.9万元。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向王某返还2倍定金4万元,并未支持王某的违约金诉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588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现实中,很多买卖合同双方既约定了定金罚则,也约定了违约金,依据民法典该条款的规定,当一方发生违约时,另一方实际上只能主张一项。如此立法的原因是二者均具有惩罚性,如果同时并用,守约方很可能会取得超出其应得的利益,造成对违约方的惩罚过重,从而有违民法典公平原则。

本案张某未按约定办理过户事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依据双方《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张某存在违约行为致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理合法。因合同约定定金罚则,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张某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故法院判决张某向王某返还2倍定金4万元。虽合同也约定了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性质系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张某返还的定金已足以弥补王某的经济损失,其主张的违约金未予支持。如果法院判决张某同时支付王某定金和违约金,则王某在并无实际损失的情况下额外获利10.9万元,这对张某是不公平的。

不过,如果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例如,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违约造成的损失为30万元,那么在选择适用定金条款后,还可就超出定金的20万元损失要求支付违约金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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