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娜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怎么算?按基本工资计算还是按应发工资计算?”3月26日,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直播过程中,不少市民向执行法官咨询“老板拖欠工资,劳动者怎么办”等劳动维权问题。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21日,孙某入职某餐饮店,岗位为厨师,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6000元。5月份孙某预支当月工资2000元,6月3日发放了下剩的4000元工资。2024年6月15日,孙某在多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保一事无果后,无奈离职。之后,孙某多次索要工资,餐饮店却迟迟不支付。于是,孙某向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餐饮店支付拖欠的2024年6月1日至6月15日的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经审理,承办案件法官兴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龙文臣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孙某与餐饮店是否成立劳动关系。餐饮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孙某亦具有适格的劳动者主体身份。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规章制度及考勤表等证据,餐饮店对孙某进行考勤并发放劳动报酬,孙某提供的劳动属于餐饮店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孙某的工资由餐饮店老板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发放,双方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应当认定双方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法官说法】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是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确定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本案中,某餐饮店在孙某入职后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司法实践中,关于“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本案中,孙某2024年3月21日入职,同年6月15日离职。故双倍工资应支付时间段为2024年4月22日至6月15日。法官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良好的劳动合同管理机制,妥善处理与劳动者的用工关系,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遭遇“二倍工资罚则”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