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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技术服务不付款,提供方如何维权

本报记者 刘炳宇

某有限公司为了业务需要,委托某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当对方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己方却以种种借口迟迟不付款,导致对方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面对此种情况,技术服务提供方某科技公司该通过什么途径维权,如向法院起诉对方胜诉后仍无法得到被告“真金白银”的主动执行,还能通过什么渠道维权?

■案件回放

2017年9月,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有限公司在银川签订一份《提供技术服务合同书》,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了地理信息平台开发项目的服务,但天津某有限公司一直未支付应付的120万元技术服务费。反复沟通无果,2024年1月,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将对方诉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双方于同年2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时间及方式,但后来天津某有限公司依然迟迟未履行拖欠的技术服务费。

无奈之下,原告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向西夏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经查未发现被告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并向申请人明确告知:终结执行程序不等于执行终结,可继续搜集线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告知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各种情形,并指导其搜集股东抽逃出资、财产混同等关键证据。

执行法官依职权调取工商档案信息及银行流水对比,发现被执行人的减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据此获得对方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初步证据,申请该院依法启动追加审查程序,向被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股东送达了听证通知书。听证会前夕,被告主动联系法院,全额支付了120万元执行款。经查,该公司股东得知可能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迫于法律压力,积极筹措资金履行了债务。最终,申请人撤回追加申请,该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技术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服务提供方有权要求对方按时支付。当事人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相关义务。在原告完成技术服务后,对方拖欠技术服务费违反了诚信原则,服务提供方可以据此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抽逃资金的股东或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天津某有限公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非“执行终局”,债权人仍可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等手段寻求突破。许多被执行人存在“公司没钱等于不用还债”的侥幸心理。通过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直接触及股东个人利益,往往能促使其主动协调公司履行义务。债权人在终结执行后,可重点关注被执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财产混同等线索,及时申请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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