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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承担超出工伤保险报销额度的医疗费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如自行垫付或由用工单位支付的医疗费数额高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费用,高出来的差额部分谁来承担?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小张在某工地不慎从脚手架上摔落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被认定为工伤,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小张为九级伤残,并认定小张的停工留薪期为9个月。

某建设公司作为案涉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为小张垫付了6.5万元的医疗费。不过,垫付之后,因该公司此前为项目上所有工人都购买了工伤保险,遂申报了小张的职工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2019年3月,根据银川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的待遇核定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向该建设公司账户发放小张的工伤保险医疗费5.5万元、工伤保险其他性待遇金额(也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万元。

但该建设公司未向小张支付第二笔费用。“我公司垫付的工伤医疗费用多了1万元,理应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扣减。”用人公司辩称。

“我要求该建设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费用共计38万余元。”2024年8月,始终谈不拢赔偿金额,小张将某建设公司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法庭之上,双方对赔付金额仍争议不下,各有主张。

“根据法律规定,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劳动者享有,用工单位无权占用该款项。至于垫付费用超过工伤保险医疗费的部分,应由公司承担,不存在扣减工伤员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说。”原告代理人作出最后陈述。

结合证据及庭上陈词,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小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5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5万余元等共计15.5万元,并协助小张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某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回看本案,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并无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乃为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依据。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规定,则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提供了依据。

争议主要就在多出来的这1万元医疗费,到底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还是由工伤职工自行承担?

“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药费,除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超过合理必要范围外,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法官王怀成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明确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及时救治、补偿工伤职工,同时通过社会化负担方式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也就是说,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多垫付的1万元费用需由某建设公司自行承担,而不应该扣减小张应得的其他补助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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