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钟玉珍 通讯员 马禾
“您妻子已搬进新家,这套房产腾出来了,您检查下现状是否完好、有无人为破坏痕迹等。”4月18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纪辉将从老李处强制执行回来的房产,交付给了其丈夫老许。
老许与老李夫妻俩均年近六十,三年前二人的独生子小许因发生意外事故去世,给老许夫妇带来很大打击,互相颇有埋怨对方之意,常为琐事争吵。久而久之,夫妻感情愈发淡漠,彼此交流变少。登记在儿子名下的两套房产,老许与老李原来一起住着一套,后老李将另一套出租。
因夫妻关系僵化,老许曾搬出去租房一段时间。后来,他向法院起诉。西夏区人民法院根据其诉请,依法判决夫妻两人各分得儿子名下的一套房产,其中老许分得原来的房子,老李分得另一套。
判决生效后,老李以二人没离婚、作为合法妻子对丈夫的房屋有“居住权”为由,提出想住多久就多久,拒绝搬离原住房。于是老许再次走进西夏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是合法妻子,为什么不能住丈夫的房子?”在纪辉传唤双方当事人来到执行局进行“背对背”调解时,老李向纪辉发问。
“你们夫妻对儿子房产的继承属于婚内个人财产,相互也要尊重……”纪辉用民法典的条文逐条解读了判决依据,又言明了拒不执行的法律后果,“情、理、法”几轮劝说,老李同意搬离。
后来,法官了解到,老李面临着一个现实的问题,其继承的另一套房产尚不具备居住条件,房屋内没有任何家具及生活物品。
担忧老李未来的基本生活保障,法官转身走进了老许所在的调解室劝道:“你们毕竟是夫妻,共同生活这么多年,也是有感情的,您看能否缓一缓腾退时间,让老李购置一些家具及生活物品,然后再搬离?”法官一番恳切的话语打动了老许,他同意了“限期搬离+过渡安置”的方案。
不到10天,老李搬进了自己名下的房产,将法院判给老许的房产还给了对方。
■【以案说法】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争议点:
一、夫妻婚内一方合法取得的个人财产,应当受到另一方尊重,不得非法侵占与破坏。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一对男女结婚后,除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应属于个人财产的情形之外,各个渠道的收入都应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但同时,民法典也允许夫妻生活中有属于个人的财产,第1063条明确了包括婚前个人财产、人身伤害赔偿、他人赠与或遗嘱指定归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的儿子意外去世,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法院以判决形式将小许的两套房产分配给老许与老李一人一套,两套房产也就变成了夫妻俩各自的“婚内个人财产”。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个人财产。对一方婚内个人财产,即使夫妻关系再亲密,没有对方的同意,另一方也不得随意使用和侵占、破坏或擅自处分。
本案中,老许有权要求老李从法院判给他的那套房产中搬离,在协调不成的情况下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二、法院作出判决后,老李声称作为合法夫妻对丈夫的房产享有居住权,想住多久就多久,她的理解是对民法典中居住权的严重误解。
民法典第366条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特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根据第367条、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要求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并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综上可见,设立或享有居住权是件严肃的事,首先得经房屋所有人的同意,且有书面合同的约定。本案中,老许不同意其妻子老李继续居住分配给自己的房子,在这种情况下,老李再强调自己的居住权并没有道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