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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司机车祸致残咋索赔

本报首席记者 马涛

货车司机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与用工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劳动者认为双方是劳动关系,被告则认为双方是提供运输服务的合同关系?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15日,安某入职某运输服务公司担任运输司机一职,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安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5月31日9时20分许,安某驾驶半挂牵引车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医疗机构诊断为急性腹部闭合性损伤等多部位损伤,同时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七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

由于某运输服务公司不愿承担安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双方协商未果,安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某运输服务公司向安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510692元。某运输服务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案件处理】

运输行业具有工作场景复杂、工作时间不固定等特殊性,这给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带来极大挑战。要想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准确认定劳动关系是关键一环。

“我们先尝试与当事人沟通,希望能够通过释法说理,促成双方达成调解。”主审法官说道。

调解时,某运输服务公司坚持认为,其与安某系合作运输关系,给安某支付的并非工资,而是运输费,其并非安某的用人单位,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承担安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此,主审法官耐心为其梳理案件事实,向其阐释确立劳动关系的要点:某运输服务公司是合法成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安某与该公司双方主体适格;安某在该公司担任运输司机,属于该公司的主要业务组成部分;安某接受公司的调度、管理、监督,完成公司派车运输任务,运输路线也由该公司指定,体现了较强的人格从属性。而且,该公司负责人李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安某支付工资,并在转账说明处注明工资已结清。

经过主审法官充分说理,某运输服务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某运输服务公司向安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共计4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当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是否享有工伤待遇极为关键。但有的用工公司不愿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对雇佣不久的工伤劳动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更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伤劳动者仍可以凭借有限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1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表明,尽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工伤劳动者维权之路困难重重,但法院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有迹可循,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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