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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茶叶标签缺失,可提出十倍索赔吗

本报记者 吴彩华

2024年底,吴忠市利通区一家茶庄因销售标签缺失的预包装白茶卷入消费纠纷。消费者李某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赔10倍赔偿。近日,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场由“标签”引发的诉讼

2024年12月,李某与朋友马某某在吴忠市某茶庄购买了两饼“老树白茶”,支付1000元。商家宣称产品为“福鼎老树白茶”,品质优良,外包装标注了原料、产地、执行标准等信息,但缺失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李某随后以“三无产品”为由,通过12315、12345、人民网留言板等多渠道投诉。

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以该茶庄经营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规定为由,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李某转而将商家诉至利通区法院,要求商家返还其货款1000元并支付赔偿金1万元及交通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4万元。

标签瑕疵=食品安全问题?

被告辩称,茶叶为紧压茶饼,其制作需要经过整理、拼配、蒸压定型、干燥等特定工序,使用统一定量包装,标签缺失系“无心之失”,且已接受了行政处罚,不应承担民事赔偿。并质疑消费者李某“动机不纯”,在购买过程中全程录像,购买后随即多方投诉,还接到了对方索要1万元赔偿的电话。

利通区法院在认真听取了原被告双方的意见后,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调查核实,3月17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茶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退还购物款1000元;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孙海龙介绍,该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方面:首先,关于原告要求退还货款1000元的问题。案涉茶叶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标签上应当注明生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而涉案茶叶外包装均未标注上述信息,存在包装标签瑕疵。据此,法院支持原告主张退还货款1000元的诉请,被告已退还该货款,并表示不再要求原告返还茶叶。

其次,关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10倍赔偿的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生产或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不属于“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情形。原告李某未能证明茶叶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实际健康损害,且标签问题并未误导消费或影响安全贮存、食用。

经调查,原告购买茶叶后发现异样不是第一时间向经营者提出异议或要求经营者退货退款,反而先行向多个平台举报,获得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即提起民事惩罚性赔偿诉讼,且在同一时间段在宁夏不同县区购买与本案性质类似的产品,又以同样理由提起同一类诉讼。李某的行为显然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购买其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来试图获取“10倍赔偿”,这种行为显然与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悖。因此,法院不支持其关于10倍赔偿的主张,也不支持其提出的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的索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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