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裱花师拿到了补偿金

4月28日,银川市金凤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解答群众咨询。

本报记者 杨秀丽 文/图

“我这案子还有希望吗?”高某攥着仲裁裁决书,向银川市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值班律师孙春燕询问道。

在高某的讲述中,孙春燕了解了情况。2024年1月,高某入职某甜品店从事裱花师一职,双方约定月工资2800元。在职5个月的时间,高某按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然而,对方一直没有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缴纳社会保险。直到她离职,这件事一直“悬而未决”。

高某向辖区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她与甜品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甜品店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部门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持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我也不懂啥叫劳动关系,就是疑惑为啥只支持了一个诉求。”高某对该裁决结果不服,于2024年9月向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金凤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孙春燕律师代理该案。谈话、做谈话笔录、厘清案件的重点……孙春燕做了一系列工作。

“甜品店存在没给你缴纳社保的违法事实,你可以向对方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孙春燕的话给高某吃了一颗“定心丸”。随后,孙春燕指导高某提供证据材料、撰写民事起诉状提交至辖区法院立案。

随着立案日期的确定,高某得知甜品店对仲裁委的裁决也不服并提起了诉讼。法院并案审理。

“双方仅存在劳务关系,并且高某是因自身原因自己离职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不能支持……”庭审时甜品店方称。

“并案原告在甜品店工作时,按照要求穿工服按时上下班,接受管理和约束,且并案被告每月定时发放工资,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就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关系认定满足认定劳动关系采用的三要素原则,即双方主体资格、人身隶属性、经济隶属性,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应当支持。”

“并案被告称并案原告因身体不适离职,而并案被告具体不知道并案原告的内心想法,存在逻辑矛盾,且无证据证明并案原告系因自身原因离职。”

庭审期间,孙春燕的声音清晰坚定。

最终,判决出来了:驳回甜品店的诉讼请求;甜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000元及经济补偿金1167.5元,共计8167.5元。

“钱拿到了!”4月28日,高某拿到钱后,第一时间告诉了孙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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