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郑欣) 社会保险,对于广大劳动者而言是守护晚年生活、应对疾病风险的“安全绳”,对企业而言则是“责任状”,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近日,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社会保险未足额缴纳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官高效化解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用人单位的依法用工意识。
该案中,张某已达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事宜时,发现自己入职的宁夏某公司有部分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没有向社保部门足额缴纳。随后张某与公司进行了沟通,但公司一直未予处理。为了正常退休,张某只能自己先行补缴了相关费用。多次向公司追偿无果后,张某诉至金凤区法院。
金凤区法院行政庭法官着手办理该案后,认真查阅卷宗材料、梳理案情脉络,认为双方存在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的可能性。为尽快解决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立即组织进行调解。
“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关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张某在公司干了这么长时间,退休后还要到处维权。作为企业,只有保障好员工薪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基本权益,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塑造重诚信、有担当的良好形象,赢得口碑与信赖,实现长远发展。”调解过程中,法官进一步为双方释法析理,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向公司释明未履行义务客观上造成了张某的经济损失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并以公司的日后发展为切入点,引导被告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经过法官的多番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合意,宁夏某公司同意于2025年6月30日前向张某支付其自行垫付在职期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