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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单”交易,小心为省钱吃大亏

本报记者 郑芳芳

马某没想到,为规避二手交易平台的手续费,自己通过微信将二手产品卖出后,差点收不回来货款。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向记者在说起该“跳单”案时,几次强调“交易过程中按照正规途径进行交易”的重要性,否则面临的就将是难度“陡升”的维权。

2025年年初,马某将自己闲置的DIY手工机器挂上了二手交易平台,没几日便收到杨某发来的咨询信息。一来二去,在杨某表达购买意愿后,马某为规避二手交易平台的交易费,便决定与杨某通过微信自行交易。

“哥们儿,咱们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我就再给你便宜点,1600元卖你,如何?”马某痛快降价,杨某当即表示先验货再付款。马某便在无担保的情况下,直接将DIY手工机器通过快递寄送至杨某指定的地址。

哪知收货后,杨某便以“资金周转困难”“需要使用一段时间验货”等理由一直推拒支付货款。因杨某在外地,马某不便登门索要货款,在微信多次催要无果后,将杨某诉至西夏区法院。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是民法典的明确规定,也是约定俗成的交易规则。杨某的显然失信、失约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四百九十一条亦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马某与杨某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合意,且内容明确具体,应视为合同成立并生效。幸好马某保留并当庭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物流发货凭证及收货确认记录等证据,根据双方通过微信约定的货款金额、发货方式等关键信息,可以确认马某与杨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

最终,杨某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材料,法院缺席判决杨某支付马某货款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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