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秀丽
“嘎嘎嘎……”天还没亮透,楼道里骤然传来声音,让张女士猛地从床上坐起来,心脏突突直跳。推开门,霉味混着禽类特有的腥臊扑面而来。
“这鹅能不能挪个地方?你看这大热天的,楼道窗户都封着。”“这鹅不是长期养的,是准备送人的,就养两天。”张女士多次联系邻居杨某,但均被其敷衍推脱。
“你好,我家对门住户在楼道里养了一只鹅,叫个不停,弄得楼道臭气熏天,无法居住,非常扰民。”忍无可忍之下,张女士向银川市兴庆区银古路司法所求助。
得知情况后,银古路司法所联合康园社区调解员一同前往现场进行调解。调解员经核实了解到,杨某看望他人顺便带上了这只鹅,但因为儿子工作繁忙,一直没能宰杀处理。
调解员耐心劝说杨某:“我们知道你是好心,但楼道饲养家禽确实会对他人造成不便,希望你能理解大家的困扰。而且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听了调解员的讲解,杨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同意将鹅妥善处理,并将楼道打扫干净。
占用楼道公共空间,邻居可以要求其清理吗?楼道公共空间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业主私自在楼梯通道养鹅,变公用为私用,是对其他业主共有权的侵害。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马浩律师表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本案中,杨某在公共楼道饲养家禽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生活边界——楼道作为住宅楼公共通行区域,家禽的持续鸣叫构成噪音污染,排泄物产生的异味直接影响公共卫生环境,侵害了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有权主张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必要时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动物饲养人需履行“不妨碍他人生活”的饲养义务,应妥善管理所饲养动物,保护公共环境卫生,文明依法饲养,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