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毓琛
“小杨,我丈夫散步时被狗吓得摔倒了,腰疼得厉害,现在我们在医院等着做检查。”今年年初,银川市兴庆区大新镇燕庆园社区调解员杨洋接到居民罗女士的电话,电话那头,罗女士的语气格外焦急。
经了解,罗女士和丈夫在小区散步时,有两条狗突然冲向她的丈夫,导致其丈夫受惊摔倒。一位养犬者宋某留在现场与罗女士协商,另一位养犬者则是带着爱犬离开现场。罗女士打电话寻求社区的帮助,希望可以找到另一位养犬者,共同协商解决问题。
杨洋详细询问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了解清楚事情后立即联系辖区派出所,帮助其调取事发时段的监控,证实了罗女士陈述的事实。杨洋认出养犬者是本辖区居民,很快找到了他。杨洋仔细查找相关法律依据和类似案例,又向公益律师咨询,掌握了民法典相关法律知识,对三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
“钱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时确实是你和另一位养犬者没有拴狗绳,造成他人受伤,所以你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杨洋的耐心调解下,养犬者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与另外一位养犬者共同赔付罗女士丈夫的检查费、治疗费等共计3000元。
饲养宠物能够为人们增添生活乐趣,但部分宠物主人因疏于管理(如未拴绳、未及时制止攻击行为等),可能导致宠物伤人事件,进而引发侵权责任纠纷。
杨洋说,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饲养者要尽的义务就是管理好宠物,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