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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金包银”手镯质押借贷可能构成诈骗

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马希言

在不少人的观念中,只有那些用特定手法骗取钱财、事后拒不承认或逃匿失联的行为才能称为犯罪。除此外,一般的借贷往来都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即便当时可能在担保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欺骗了对方取得了信任,只要出具了借条、欠条,就不会被当作犯罪处理,这一认识隐含着对诈骗罪的严重误解。

■案情简介

陆某在某平台网购了2只金包银材质手镯,然后在某黄金店铺称这2只手镯系纯金材质,以手镯作为质押物借款5万元,并与黄金店铺老板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每个月偿还利息2000元,3个月后偿还本金5万元可赎回手镯。陆某以同样的手段,先后用14只“金包银”手镯向不同的黄金店铺借贷现金8次,共计44万元,直到赎期将近,陆某没有赎回手镯。黄金店铺的老板们为了实现“债权”,欲变卖陆某质押的手镯,但在检查手镯材质时发现,陆某用于担保的“纯金”手镯系“金包银”材质,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期间,陆某偿还了部分利息,没有删除联系方式也没有逃匿,并且向部分老板补签了借条,至案件审判前,陆某共“偿还”了44万元中的2万元。

■法院裁判

公诉机关以陆某骗取他人财物44万,数额巨大,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起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陆某以不足值质押物作为担保,隐瞒该事实骗取他人信任,向不特定对象连续借贷、拒不归还,即使事后出具了借条也只是为了延缓追债、继续行骗,非法占有目的明显,最终认定陆某构成诈骗罪,数额为42万元,判处有期徒刑7年6个月,罚金10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释法:

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致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并产生财产损失。认定上述陆某是“借钱”还是“骗钱”,关键在于考察行为人在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陆某表面上是向他人借款。“借款”,顾名思义要有借有还,在实践中有人认为只要“想还”就不是非法占有。但是,对于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同时具有“排除意思”与“利用意思”,而所谓排除意思,不仅包括在取得财物时即有“拒不归还”想法的情形,还包括具有返还意思、但有严重损耗他人财物使用价值的意思。在具体案件中对被告人主观意识的认定,通常是结合其外在行为表现进行推定。本案中,陆某借钱前后的资金流向和聊天记录,反映了陆某连续借贷过程中,均在借款后经催要拒不归还,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以支付小额利息和补签借条欠条等拖延被害人追债,结合其以材质不真实的质押物提供担保的行为,综合认定陆某在借贷时根本就没有要还款的意思——即便针对某笔借贷有还款意思,也因为其系“拆东墙补西墙”,只是转换了诈骗被害人,从而否定陆某“借钱”的表象,最终认定其想法是为了“骗钱”。

■警钟长鸣:

关于财产犯罪中“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一要件,无论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均已形成一套日趋完备的认定体系。在刑事案件中,注重考察的是行为的实质,以及通过行为外化的行为人内心意思,所谓“听其言还要观其行”,以“借款”或者其他表面合法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财物,但其他情节无不反映出行为人实际上在取得财物时,就没有归还的意思,仍然要依据行为本质进行定性进而科处刑罚。切莫在法律面前耍“小聪明”,否则终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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