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任思瑾
2020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社区矫正法正式生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社区矫正工作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矫正期间各项规定。如在社区矫正期间实施违法行为,将面临被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严重后果。
案情简介
党某某2021年底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3年12月22日止。2023年9月14日,党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公安机关查询其违法犯罪记录后将情况向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通报,社区矫正机构随即对党某某提出了撤销缓刑的建议。
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接到社区矫正机构建议书后依法进行了审查,认定党某某的行为符合撤销其缓刑的条件,裁定撤销党某某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宣告的1年6个月有期徒刑。其主要理由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党某某被顶格处以十五日行政拘留,体现出其违法情节较为严重;党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曾因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而被社区矫正机构警告,此次违法属于“再犯”;党某某在嫖娼过程中还存在冒用社区工作人员身份行骗的情节,严重损害社区形象,主观恶性较深。
律师释法
关于被判处缓刑人员撤销缓刑的情形,第一类是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第二类是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针对第二类情形,《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作出了以下详细规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都足以被撤销缓刑,而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本案中,司法机关认定党某某受到“顶格”的行政处罚,并结合党某某社会矫正期间内的一贯表现最终认定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实践中,一些被宣告缓刑的人员或存在认知偏差,误以为不用入监服刑就可以不受约束,没有深刻认识到缓刑的性质,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规定或监管规定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