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律师 施海晶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近几年,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在网络世界守住法律与道德的边界,是每个人的必修课。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初,被告人陈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杨某为好友,二人偶尔在网上聊天,逐渐熟络。后陈某要求杨某向自己发送其不雅视频,并将视频及视频截图保存。2021年5月至6月,陈某因参与网络赌博入不敷出,遂想到以该不雅视频、照片相威胁向杨某索要钱款。杨某害怕影响其与丈夫的家庭关系,隐瞒被威胁敲诈的情况,四处向父母和亲戚借钱,先后向陈某提供钱款共计15.96万元。陈某将钱款主要用于网络赌博,案发时已挥霍一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他人财物15.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7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法院判决】
庭审中,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第一次敲诈得手后二日内自行删除不雅视频、照片,未向外传播,情节相对较轻;之后变更为其他理由借款,未再以威胁手段敲诈被害人钱款,且具有坦白、自愿认罪情节,悔罪态度良好;被害人向他人发送不雅视频,对案发具有一定过错,建议综合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要挟的方法,索取他人财物价值15.9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始终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综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释法】
定性方面,敲诈勒索罪中,行为人通过对被害人及其关系密切的人精神上的强制,对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施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实施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量刑方面,除了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获得谅解这些常见情节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因此,本案中陈某敲诈得款15.96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该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本案中被害人的行为因为违反公序良俗,对于案发存在一定过错,也会影响被告人的量刑。
刑法学者罗翔曾说过“道德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自律,而非他律”,而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如果能守好道德的底线,也会远离法律的红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