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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所种果树的“公私之争”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当初物业公司绿化经费不足,我们自己掏钱买树苗补种,现在终于树成荫了,咋又成了‘治理难题’?”6月30日,在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北街街道阅海社区山海湾小区民主协商议事亭里,业主邵女士提出质疑。由社区牵头,物业及20余户居民代表参与的会议,正在讨论小区400余棵业主自种果树的归属难题。

2019年该小区建成初期,因物业公司绿化养护经费短缺,近半数绿植因缺乏相应养护而枯死。2020年起,一楼部分业主自行购买树苗陆续栽下桃、李、杏等约400棵果树,解决了小区绿化问题。但随后种树居民将这些果树视为私有财产,既不许其他居民采摘果实,也拒绝物业将其纳入统一绿化管理范畴。由此导致问题接踵而至:8号楼某业主不断投诉种树居民公地私占;3号楼某业主抱怨窗前果树遮挡采光;10号楼业主因采摘果实与种树业主发生肢体冲突;小区公共绿地私自侵占问题愈演愈烈……

为化解这一矛盾,阅海社区依托“转角议事亭”民主协商品牌及“阅尽琐事、化解纷争”矛盾调解品牌,适时召开“山海湾小区公共绿地管理及侵绿占绿问题民主协商会”。

“自种树木原则保留,但需统一登记备案。”社区党委书记史惠根据绿化法规抛出初步方案。法律顾问进而引出相应条款加以说明:“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所以法律上这部分果树及果实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从最开始的面红耳赤到最后的出谋划策,这场多年纷争以“公共绿地果树产权归全体业主,成熟期可共享采摘;所有果树需按照物业绿化管理统一规划种植,不得影响居民生活”这一共识落下帷幕。

谈及后续如何避免纷争再起,史惠表示后续将建立“绿化认养-公共管护”双轨机制,鼓励业主继续参与绿化,同时确保公共空间的合理利用。

■【法官说法】

住在小区一楼的业主,不少都喜欢在公共绿化带里种点花草果蔬甚至果树。那么,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吗?栽种的果树到底是私有还是公有?记者为此采访了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杨晴雯。

“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此外,物业管理条例也强调: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道路等属于业主共有。”杨晴雯指出,公共土地上的资源属于全体公民或特定群体(如小区业主)共同所有。因此,业主在共有绿化区种植的树木,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有,管理权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同理,业主种植在小区公共绿化区域的果树,也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杨晴雯法官认为,个人占用绿地种植的果树看似是私人物品,但是却侵占了其他人的共有财产。如果个人想要在公共土地上种植果树,通常需要获得相应的许可或同意,比如小区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许可。

至于果树上结的果实,通常被视为天然孳息,其所有权归属于果树的所有人。而杨晴雯认为,如果果树是由业主个人种植的,那么在理论上,业主就是果树的所有人,进而拥有果实的所有权。但是业主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绿地上种植果树,而且利用绿化用水灌溉果树后丰收的果实,应当由全体业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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