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刘磊) “现在开庭!”日前,伴着法槌声响起,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在校小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以高效精准的司法裁判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小明(化名,7岁)的父亲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罹患疾病进行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应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内,小明不幸被确诊罹患保险合同列明的某种疾病,李某随即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医疗证明材料,保险公司以小明存在既往病史为由拒赔。李某多次沟通无果后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付保险金,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吴忠中院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详细了解案情后迅速排期开庭。庭审中,合议庭围绕“保险公司以小明因既往症住院治疗为由拒赔能否成立”的争议焦点组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引导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充分陈述意见。经过严谨的法庭调查与辩论,合议庭认定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明的既往症与其在保险期间住院治疗的疾病有因果关系,且该条款属于免除或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就该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遂当庭宣判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
本案中,吴忠中院依法认定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给付责任,通过公正高效司法裁判有力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建议保险公司条款设计应公平合理,务必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理赔处理应高效便捷,切实担负起社会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