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7月30日,还未走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的大门,赵女士就收到了家住同一小区的钱先生发来的“专属车位占用费”。
这笔账,要从2023年9月22日算起。
当晚,赵女士开车回家时发现,钱先生在未告知自己的前提下,将车停在了自家车位上。她随后便在业主群内告知钱先生自己拥有该车位的使用权,请勿私自占用。
但此后至今年3月,钱先生多次在赵女士开车外出车位空闲时擅自停放车辆,妨碍了赵女士回社区时对其车位使用权的正常行使。深感困扰的赵女士,在微信群内再次告知赵先生,体谅其临时停车的困难,但若要使用自己的车位,请提前告知并支付每晚20元的占用费。
奈何钱先生仍旧“我行我素”,并不与其沟通。赵女士遂于4月将钱先生诉至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自己车位占用费并进行公开道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若一判了之可能加剧矛盾,不利于社区和谐稳定,遂决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他一方面向钱先生耐心释法明理,明确指出小区车位使用权属于业主的合法财产权益,未经许可擅自占用他人专属车位,构成对他人财产使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另一方面认真倾听赵女士的诉求,又建议赵女士体谅钱先生可能存在临时停车的实际困难。
“僵持诉讼不仅耗费时间精力、增加诉累,更可能使邻里关系彻底破裂,互相谅解达成和解不仅更快解决问题,还能为日后和睦相处留下空间。”承办法官的几句话,让双方放下了僵持姿态,达成调解协议:钱先生向赵女士支付了车位占用费,赵女士撤回公开道歉诉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钱先生占有的车位系赵女士购买所得,使用权就在赵女士。非经车位使用权人同意,他人擅自多次占用,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钱先生理应支付赵女士合理的车位占用费。
不过,承办法官认为,邻里相处,贵在和睦。遇到车位使用权等相邻权益纠纷,应秉持互谅互让原则,优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清晰界定各自的权利义务边界。
“若协商无果,应通过人民调解、物业协调、社区介入或依法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理性维权,避免因一时冲动导致矛盾激化升级。”承办法官提醒道,维权过程中,证据是关键。务必注意收集和妥善保存能够证明车位权属(如产权证、使用权合同、缴费凭证)、侵权行为(如车辆占位的照片、视频监控录像)以及沟通协商过程(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告知函等)的相关证据材料,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