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 薛波
现实中,部分网店通过虚假宣传来引流,吸引消费者下单。当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又拖延或设置各种条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
【案情简介】
张某某等人在某购物平台开设网店,以59.9元的价格出售“美团年卡”。事实上,美团并没有年卡,且在购物平台出售的“月卡”费用为12元—15元/月。张某某等人以低价出售“美团年卡”为噱头,将消费者引流到“某某生活”App中,通过购物、完成任务赚取积分,张某某等人从中赚取佣金和提成。
因部分消费者购物体验差,以被骗为由向购物平台投诉要求退款,又遇网店退款不及时或设置各种条件难以达成。因涉及人数多、金额大,某购物平台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张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对张某某等人刑事拘留,在第30日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律师积极与购物平台负责人沟通,确定由张某某等人及家属在网店账户内充值资金,由购物平台通过系统自动扣款、退款,所有清退工作已完成。同时,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无逮捕必要法律意见》,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张某某等人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后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核后,最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
【辩护观点】
张某某等人虽有虚假宣传的行为,但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属于民事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张某某等人对外宣称的“美团年卡”虽有虚假宣传的行为,但其目的是低价引流,吸引更多的消费者通过该款App进行购物,张某某等人就可以获得更高的佣金和提成,且从中抽出一部分收益,按月为购卡消费者进行充值。可见,张某某等使用这种虚假宣传的方式,目的是获取商家的佣金和提成,而不是骗取消费者购卡的费用,仅涉及民事上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不能等同于刑事“诈骗罪”中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
购卡人不但没有损失,反而获得了收益。案涉购物平台正常购买“美团月卡”的费用是12元—15元/月,张某某等人以““美团年卡”为噱头收取的费用最高为59.9元,即购卡人所支付的月卡费用为5元/月。而张某某等人实际给这些购卡人充值所支付的费用是7.5元至10元,加上每销售一笔需要支付的佣金20元,张某某等人所支付的月卡成本总额近30元。消费者购卡后,张某某等人也如实告知没有“年卡”,并按月给购卡人充值的事实。
因此,购卡人并没有实际损失,反而从中获得了收益。张某某所获得的收益不是来自消费者,而是广告商店铺的提成。因此,某购物平台没有损失,购卡人也没有损失。
张某某等人收到购卡人的费用后,履行了按月充卡的义务,不存在拒不退还等“非法占有”的行为,账户资金能确保APP正常运转。由于张某某等人通过低价售卡,赚取中间差价只能通过广告流量、通过“某某生活”App购物获取积分后进行兑换。凡是符合积分兑换条件的,全部都兑换充值了,且后期兑换积分也进行了下调,便于购卡人兑换,甚至不需要积分也给进行了兑换,也就是说购卡人的充值兑换是可以实现的。
对于要求退卡的消费者,张某某等人在被羁押前,一直在办理退款事宜,而且在退款时仅扣除了5元至10元不等,购卡人始终没有实际损失。同时,张某某等人没有将购卡费用挥霍、隐匿、逃跑,拒不退还等“非法占有”的行为。后来发生的购物平台垫付、购卡人退款不能正常办理,是其被羁押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二者必须结合在一起且同时具备,才构成诈骗罪。二者一旦断裂、缺失,就不构成诈骗罪。
律师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不得为增加流量而进行虚假宣传,应兑现对消费者作出的有利承诺,这是对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的必然要求。相关网络平台作为平台环境的管理者和维护者,应积极维护平台秩序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监管失控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