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8月初,离职后的小路陆续收到了宁夏某人力公司、宁夏某建材公司分别打来的两笔经济赔偿金。从2017年起就一直在宁夏某建材公司担任罐车司机的小路,缘何收到了宁夏某人力公司的经济赔偿金?这要从他在宁夏某建材公司的身份转变开始——从员工变为了派遣员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张旭霞作为这起劳动争议上诉案件的承办法官,向记者讲述了来龙去脉。
【案情回放】
2017年6月,小路进入某建材公司从事罐车司机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仅口头约定了月工资。
2021年,某建材公司突然告诉小路要签订劳务合同,也会为其缴纳社保,并提供了一份未显示合同相对方名称、未加盖公章的劳务合同让小路签字。出于对单位的信任,小路签了字,之后再拿到合同时,却发现自己的所属公司变成了某人力公司。但因岗位、工资等并未变化,小路便接受了公司的安排继续正常工作。
但一直到2024年,公司承诺的社保一直未缴纳,小路多次询问均未有正面回应。2024年8月,小路以某建材公司及某人力公司未给自己缴纳社保而离职,并于当日向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不久后,小路收到了裁决书:确认解除某人力公司与小路的劳动关系;某人力公司为小路补缴2021年起至离职时的社保;某人力公司与某建材公司共同支付小路经济补偿金5万余元。
二公司不服,均认为自身不应承担赔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遂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撤回这份裁决。法院未予支持后,二公司又上诉至银川中院,银川中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案涉两家公司是否应该向小路支付经济补偿金。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有过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某人力公司作为小路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小路支付经济补偿金。
其次,小路原入职单位某建材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2条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第92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某建材公司作为小路的用工单位,本来负有保障小路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定义务。但在2021年,该单位擅自将小路由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其实暗含着一次劳动合同解除又重新与其他单位建立的过程,因此本应当向小路支付擅自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再次,员工辞职前经历过两家用工单位,如何计算支付经济赔偿金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又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到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小路自2017年入职至2024年8月离职,工作岗位、地点均未发生变化,其用人单位变更的原因也非本人原因所致。参考上述规定,小路在二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合并计算,同时根据在二公司不同的工作时长来分别计算各自应当支付的经济赔偿金。
法官提醒,由员工转为劳务派遣员工涉及劳动关系的重大变更,在此过程中应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尤其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前,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如果与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