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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受伤,为何三方共担责

本报记者 郑芳芳

实习是从学生迈向职场人士的重要过渡阶段,如果在实习期间受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

近日,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引发的赔偿争议,判决某酒店(实习场所)、某学校、实习生本人三方共担责,各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例回放】

刘某为某学校中餐烹饪专业的学生,2023年3月根据学校安排前往外地某酒店实习,工作为帮厨。5月21日,刘某在厨房工作时因酒店地面湿滑摔倒,地面裸露的铁皮将刘某脚踝割伤导致跟腱断裂,住院9天后由父母接回家中。事后,刘某向酒店索赔,酒店认为刘某自身应负主要责任,酒店只认可医疗费等,其他费用并不认可。刘某向学校索赔时亦遭拒绝,理由是:刘某受伤发生在实习单位,学校对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对其受伤的发生并无过错,其损害结果与学校间无因果关系。

刘某转而向西夏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及学校共同赔付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36条规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学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刘某在庭审中表示,其愿意承担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但酒店和学校对于自己的受伤亦须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结合各方陈词及在案证据,法院比较法律关系中原因力大小等因素后,确定由某酒店承担案涉损失的70%,某学校承担案涉损失的10%,刘某自行承担案涉损失的20%。

【以案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某、某学校、某酒店之间的责任划分问题。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某酒店作为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刘某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保护之责,应为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亦应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地面湿滑”系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导致刘某滑倒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实习系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及时沟通,控制和防范风险的发生,对学生在实习中的安全防范和权益依法提供必要的保障。本案中,某学校虽然提前对实习学生进行了必要的实习安全技能教育,但在刘某进入到实习单位后,其未按照双方签订的《跟岗实习协议书》履行相关监管职责,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服务,未及时提醒实习单位劳动环境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其对刘某的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后,刘某作为实习学生,发生事故时虽尚未满18岁,但从其智力能力与实习前所学的知识结构来看,应具备对案涉环境的安全程度具有一定判断能力,对自身安全应尽首要的谨慎注意义务,理应预料到帮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性,但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对其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学校在组织毕业生实习前,应由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报酬标准、支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同时学校应自身购买或协调接收实习生的单位帮助实习生购买意外险,覆盖职业伤害风险。唯有学校、企业形成合力,才能让实习真正成为赋能成长的“阶梯”,而非权益受损的“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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