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钟玉珍
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强制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该法还规定了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三款也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在前两项法律生效实施多年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为降成本,不愿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情况。甚至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与员工达成给予一定社保补贴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协议。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42次会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布之后,有的微信公众号发表文章,称此规定为社保新规。那么,是不是自9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银川市相关劳动法专业律师,律师解释如下:不存在社保新规的问题,社保一直都是强制缴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事实上说了三种情况:
第一,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和协议是无效的。这个不是新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再次明确强调了一遍而已。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是无效的;而为劳动者交纳社保是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和协议当然是无效的条款。
第二,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事后仍然可以提出被迫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这也不是新问题,只不过是把各地不同的裁判口径进行了强调和统一。
第三,劳动者自愿不交社保,而用人单位通过每月支付的方式给付社保补助和补贴,事后如果劳动者又向劳动部门投诉用人单位补缴社保,那劳动者要将社保补贴退还给用人单位,这也不是新规定,其实实务中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如果是因为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的承诺和协议无效,那么无效合同要恢复到协议发生之前的一个状态,劳动者就应当将用人单位发放的社保补贴或者社保补助返还给用人单位,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当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既是用人单位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风险和利益是相辅相成的,希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够谨慎考虑,尊重并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