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彩华 通讯员 孙海龙
婚姻关系中,当夫妻一方向第三方赠与财物时,另一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近日,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财产纠纷案,判决结果为众多面临类似困境的人提供了明确的答案。
■案情回顾
故事始于2024年春天。吴明(化名)在某网络平台上偶然进入小美(化名)的直播间,被这位同城女主播所吸引。从最初的点赞互动,到私下添加微信,两人的关系迅速升温,发展为了男女朋友关系。而吴明其实早有家室,他与妻子小丽(化名)已经结婚12年。随着交往深入,吴明与小美的资金来往日渐频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吴明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直播打赏等方式向小美转出61万余元。
纸终究包不住火。小丽发现了丈夫与小美同居生活的事实,并发现了丈夫的异常账单。在收集了银行流水、聊天记录等证据后,小丽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这些钱是我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他无权擅自处分。”小丽要求小美返还全部财产,并赔偿精神损失。
而小美辩解称,自己最初并不知道吴明已婚,而且两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是相互的,并非单方赠与。
■法院判决
利通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三个方面:吴明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小美是否应当返还财产以及返还范围;小丽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是否成立。
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法院援引民法典的规定,认定吴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小美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赠与财产,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相关赠与行为无效。同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吴明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侵犯了妻子小美的平等处理权。
关于返还范围,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资金往来情况,进行了全面抵扣计算。吴明向小美支付总额为61.5万余元,小美向吴明支付总额为55.7万余元,抵扣后实际差额为5.7万余元。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平台打赏部分,法院只支持了主播实际获得的分成部分(50%),而非全部打赏金额,体现了公平合理原则。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指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向配偶主张,不能向婚姻关系外的“第三者”主张,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释法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保护、赠与合同效力认定等多个法律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重大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共同财产,另一方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或要求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基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赠与行为,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和家庭伦理,自始无效。
法官提醒,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家庭财产权益。同时,建议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状况保持基本了解,一旦发现一方擅自处分财产的情况,应依法及时维权。
如果发现配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及时保全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明资金流向和财产性质;二是如起诉应选择适当被告,可根据情况向取得财产的第三方主张返还,但精神损害赔偿只能向配偶主张;三是注意返还范围,法院通常支持实际获利部分的返还,而非全部流转金额;四是明确诉讼时效,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