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彩华 通讯员 毛盼盼
“只是帮个忙,签个名而已……”生活中,面对亲友的借款担保请求,很多人往往碍于情面,轻易落笔。然而,白纸黑字的担保合同背后,牵连着沉甸甸的法律责任。一旦前方借款“失守”,担保人便可能被直接推至债务清偿第一线。
那么,如果借款合同后来发生了变更,而担保人并未在新协议上签字,是否就能自动免责?近日,盐池县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件,为所有担保人敲响了警钟。
20万元借款展期内还了又借
担保人“缺席”
2021年,李某和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当地银行申请20万元贷款。按照银行规定,需要提供担保人。田某甲、田某乙二人与李某交情甚好,便爽快地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签下名字,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约定在2021年至2023年这三年的授信期间内,李某和王某可在20万元的额度内循环借款,保证期间明确约定为“借款期满后三年”。
2021年,李某和王某顺利借款20万元,并在当年还款周期内偿还了该笔本息。2022年他们再次借款20万元,到期后却未能还款。2023年6月,眼看债务即将逾期,二人向银行申请展期一年并获得批准。双方签订了《借款展期协议》,不仅延长了还款期限,还将原利率上调。而这一切,两位担保人却全程“缺席”,未在展期协议上签字。
2024年,借款再度到期,四人均未能偿还本息。银行一纸诉状将李某、王某和田某甲、田某乙共同告上法庭。
同成被告担保人“喊冤”
法律条文成定案关键
庭审中,田某甲、田某乙情绪激动地提出:“展期协议我们根本没参与,担保责任应当免除。”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担保责任不能简单免除,展期不影响原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695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银行在原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符合行权条件,因此担保人不能免责。
关于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担保人则无需承担。协议展期后银行提高利率,属于“加重债务”行为。根据同一法条,担保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借款人李某、王某偿还20万元,并按照展期后的新利率支付从借款之日到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担保人田某甲、田某乙对上述债务中的本金及原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利率上调的“加重部分”不予承担;担保人履行责任后,有权向李某、王某追偿。
法官提醒:
担保非儿戏,签字须三思
“这个案件的判决既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了担保人不对未经其同意的加重责任买单,体现了公平原则。”主审法官介绍,此案也再次警示每一位可能成为担保人的人,落笔千斤重,三思而后行。帮人担保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担保前务必审慎评估:不仅要考量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更要理性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切勿“感情担保”“面子担保”;
合同条款要明确:写清担保份额、担保期限、担保范围(本金、利息、罚息等)、担保方式(连带还是一般保证),越细化越好,避免模糊表述;
密切关注合同变更:一旦主合同发生展期、增额、调息等变化,务必以书面形式确认是否继续担保,避免“被加重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