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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 收好处费1.2万元领刑3年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薛波

近日,某法院对侯某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判决,为市场主体及个人敲响了税收合规警钟。作为法律从业者,笔者结合本案辩护策略、司法裁判要点及法律建议,告诫企业及个人勿碰 “虚开”雷区。

【案情回放】

2024年1月至2月,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经营人寇某某,为冲抵销售煤炭时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经侯某某介绍,宁夏某物资有限公司、宁夏某工贸有限公司、宁夏某贸易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在与某商贸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21份,价税合计2580万余元,抵扣税额374.87万元。通过介绍以上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侯某某获取好处费1.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案件办理过程中,被告人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三点辩护意见:

一是被告人侯某某虚开增值税涉案税额应认定为“数额较大”,提出退缴税款的主体是寇某某,而非本案被告人。同时,根据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报告,截至2024年3月1日,公司总资产951.5万元,无负债,将该资产分配给各股东后,法院完全可以执行剩余资产,用于补缴所欠税款。因此,本案不存在“在提起公诉前,无法追回的税款数额达到三百万元以上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二是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经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处被告人侯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律师建议】

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需以“真实交易”为前提,切勿通过中介、第三方购买发票。若公司存在进项税额不足问题,可通过合法途径(如优化供应链、申请税收优惠)解决,而非触碰虚开红线。本案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虽有资产可补缴税款,但实际经营人仍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个人需警惕,“介绍虚开”要承担刑事责任。切勿因小额好处费充当虚开发票中介。根据法律规定,“介绍他人虚开”与“直接虚开”同属犯罪行为,即使未直接参与开票、抵扣,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本案侯某某仅获利1.2万元,却面临3年有期徒刑,教训深刻。

相关企业、个人要及时把握从宽处理机会,若涉及虚开行为,应第一时间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补缴税款,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最大限度争取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正是多项从宽情节的叠加,使侯某某获得了相对较轻的判决。

律师提醒,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基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侵害国家税收利益,更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需坚守税收合规底线,切勿因小失大。若遇税务法律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陷入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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